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组织评选的2009年度全区检察机关反贪“十大精品案件”日前揭晓,靖西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锰矿原正副矿长受贿贪污案榜上有名。2010年2月初,记者在靖西县检察院采访时,此案的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这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的来龙去脉。
“由于缺乏监督,加之不平衡心理的产生,这两名本来前途一片光明的‘70后’正副矿长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在钱权的关口、在青春的关口栽了大跟头!这不仅令人惋惜,更令人深思!”检察官说。
伸手向买矿企业要“协调费”
2003年4月,生于1976年的岑宏被任命为靖西县锰矿党委书记兼副矿长。同年6月,生于1975年的黄高恒被任命为靖西县锰矿副矿长。2006年5月,岑宏被任命为矿长。
靖西县是全国第二大锰工业基地,与锰相关的产业成为靖西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2007年开始,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及锰矿加工业的迅猛发展,锰矿价格不断上涨,不少锰矿加工企业的老板因此而暴富。但锰矿等原矿在当地只有靖西县锰矿有开采权,不少加工企业为了继续经营,只能向靖西县锰矿求救应急。
“看着不少老板因锰矿暴富,而自己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余元,掌握着靖西县锰矿开采、生产经营和销售大权的岑宏和黄高恒渐渐产生了不平衡心理,把目光盯上了上门求助的企业,二人也从此开始走上了犯罪道路。”办案检察官分析说。
2007年5月,广西某公司急需碳酸锰粉,找到岑宏、黄高恒二人,双方经过商谈,签订了碳酸锰粉购销合同。不过,岑宏和黄高恒向这家公司索要每吨20元至45元的“协调费”。为了得到靖西县锰矿供应的矿源,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这家公司先后12次共向两人支付了91万余元的“协调费”。其中岑宏分得36万余元,黄高恒分得54万余元。
同年12月,靖西县一家锰业公司向靖西县锰矿求购放电精锰,岑宏、黄高恒以放电精锰货源供不应求为由,向这家锰业公司索要“协调费”,标准是每吨300元至500元。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这家锰业公司只好答应。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该公司共9次向靖西县锰矿购买放电精锰,也先后9次共送给岑宏、黄高恒20余万元的“协调费”。其中岑宏分得13.7万余元,黄高恒分得14.8万余元。
向矿内的承包商索要“好处费”
前几年靖西县锰矿为了解决企业发展的困难,将部分采区及机械实行承包经营,由靖西县锰矿实行统一管理。这一做法不仅解决了企业下岗工人的安置问题,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岑宏当上矿长后,依然沿用了这一做法,与以往不同的是,岑宏和黄高恒把锰矿的生产、经营权都集中到自己的手中,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好处。”办案检察官说。
2007年10月,承包靖西县锰矿一个采区的承包人黄某到锰矿结算矿款,岑宏、黄高恒向黄某提出每销售一吨锰矿给他们10元的要求。黄某说价钱太高,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商定,黄某送给岑宏的“好处费”按每吨5元、给黄高恒的“好处费”按每吨2.5元的标准结算。至2008年8月,黄某被迫送给岑宏5.6万元,送给黄高恒2.75万元。
承包另一采区的廖某也遇到了类似的遭遇,只不过廖某不是按吨给钱,而是每月从外销收入中提出1万元给岑宏、黄高恒。从2008年4月至8月,廖某在无奈之下送给岑宏和黄高恒各2.5万元。
2008年4月,靖西县锰矿决定将矿里的两台机器承包给个人经营。岑宏和黄高恒找到职工覃某让他承包,言明经营期间自负盈亏,但利润三人均分。覃某权衡再三,表示同意。从当年5月至8月,覃某分给岑宏和黄高恒利润各1.41万元。
私分公款3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除了索要“协调费”、“好处费”之外,岑宏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累计30余万元。
岑宏担任靖西县锰矿矿长后,仍沿用前一届领导班子的方法,将收到的炸药“差价款”、地磅费、矿管费等作为账外资金管理。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岑宏私自决定将26万余元的账外资金以“过节费”的名义分给矿领导和部分中层领导,其中岑宏分得3.2万余元。
不仅如此,岑宏还趁靖西县锰矿管理混乱之机,让下属采用过站收费不开票的方式,向黄某和廖某两个承包商收取自采外调的矿石每车50元至100元不等的过站费。仅此一项,两名承包商就交了10万余元。按照岑宏的意见,这笔钱未记入锰矿的账户,而是被先后以“节日补助”等名义分给了几个矿领导,其中岑宏分得1.5万余元。
2008年底,在靖西县开展的治理整顿“小金库”行动中,有关部门发现靖西县锰矿存在“小金库”等相关问题。2009年3月,靖西县检察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初查,发现岑宏的妻子名下有200余万元的存款,但没过多长时间,这笔钱被迅速提出,并分散到岑宏的七八个亲戚朋友的名下。面对这样的情况,靖西县检察院果断对岑宏和黄高恒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4月,此案先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刚开始,岑宏及其妻子都辩解称这些钱是做生意得来的,但在证据面前,岑宏终于低下了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把赃款全部退出。黄高恒涉及的赃款大部分也已追回。
前不久,因受贿60.12万元、贪污4.84万元,岑宏被靖西县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黄高恒因受贿75.9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矿产资源开发经销是商业贿赂多发领域
“我是靖西县目前最年轻的党委书记,如果套行政级别的话,我是靖西县最年轻的乡镇级党委书记!”几个月前,初次面对办案人员,岑宏是如此振振有辞。但法院的判决,不仅打破了岑宏“最年轻的党委书记”的神话,也引发了人们对单位“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思考。
岑宏在法院判决后感慨,金钱的诱惑,心理不平衡,再加上平常不注重政治法律学习,受到的监督制约又少,最终使他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
“眼下,矿产资源开发经销的两个特点,决定了这个领域易发多发商业贿赂。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风险系数较大,一旦出现事故,企业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个别国有矿领导人员总觉得自己承担的责任大,与经济收入不成比例,心理失衡,容易萌生捞一把的念头。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经销是高利润行业,一些人趋之若鹜,而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僧多粥少,很容易出现商业贿赂。本来年轻有为、前途无量的岑宏和黄高恒,就是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成了商业贿赂的牺牲品。”靖西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剖析该案发生原因时一针见血地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