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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条例将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10:25  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征收条例须防公共利益扩大化

  □本报记者 杨 明

  因公共利益无法界定而一再搁置修订的拆迁新条例,终于在1月29日迎来了新条例草案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然而,意见稿一公布,似乎又跌入了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循环。

  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北京律师王令在其博客上直指新条例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征收条例是依据物权法制定的,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只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显然有将非公共利益拆迁排除在外的意思。”但王令还是在征求意见稿里看见了非公共利益拆迁的影踪:根据意见稿第40条,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王令认为,这实质上为非公共利益拆迁大开方便之门,显然是缺乏上位法依据,也与民意相悖。

  同样提出质疑的还有律师马光远。在他看来,第40条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商业拆迁搞房地产”。

  “这意味着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出于商业利益,都可以拆私人的房产,这等于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拆迁都予以肯定,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宪法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最困难的是利益分配”

  截至2月4日10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显示,时间过去不到一周,征求意见稿收集到的意见就已接近万条。

  这与其他同样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条例境遇大相径庭。这些条例,包括另一部已公开20余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到的意见几乎都不过数百条,甚至寥寥几条,足见公众对于拆迁新条例之关注。

  古城保护人士华新民告诉记者,关注的另一面,是公众对部分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旗号,与开发商合谋大拆大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满。

  记者了解到,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不管是哪种情况,政府一般都会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有了拆迁许可证,开发商的行为可以明目张胆,遑论是否属于商业利益。

  实际上,早在2008年,新条例的起草就困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上。一位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专家表示,新条例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其中最大难题之一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住宅。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上述两部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是众说纷纭,这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时无所适从。

  王令认为,正是立法者认为“界定起来过于复杂”,从而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给各地的立法、行政机关留下了充分的发挥空间。

  “结果这条法律没有成为保护老百姓的盾牌,反而成为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手里的利剑。”王令说,也正因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动辄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拆迁。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对公共利益的判断的确存在困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但困难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放弃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辨别。“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恰恰以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为由,放弃了公共利益标准。”

  可以说,此次制定新条例的一个最大任务,即是厘清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界限,继而在城市建设与被征收人财产权利保护二者之间达至平衡。

  这个耗时近10年的修改工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看来,“不应太难”。他认为,比如国防、铁路建设很明显是公共利益,就可以明确地列出来。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做一个评价。

  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最困难的不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而是利益的分配,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利益的分配。如何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普通百姓之间分配利益,才是考验立法者的最大难题。”王令说。

  “危旧房改造条款是最大败笔”

  从事拆迁法律业务逾20年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看完征求意见稿后,他认为,问题没有解决,“开发商的利益有人罩着,中国的开发商真是幸福啊!”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集中规定在第四条以及第四十条。前者对公共利益进行六点列举,再加上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兜底条款,也直接被列为公共利益。

  对于这个兜底条款的出现,学界其实一直存有担忧。真看到这个条款后,王才亮向记者表示,行政法规已经包含了国务院的规定,再来一个“国务院规定”,“这是长官意志的韵味”。

  王锡锌认为,兜底条款的出现,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他表示,新条例对兜底条款做了很多限制:新条例里明确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才算是公共利益。对于国务院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条款,我在会上也专门讲了,这里只能是国务院,绝对不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

  除此之外,公众对于新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六点列举,意见也很大。

  华新民告诉记者,她极其反对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她表示,危旧房大部分都是私人的,若是危房,私人自己可以修,若只是旧房,我有住在旧房子里的权利,若有一天真需要翻修了,也要由我自己修,用不着别人代劳。

  王才亮把危旧房改造条款看成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败笔,“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

  “过去旧城改造的拆迁,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但是因为许多政府还算公平,问题没那么大。如果按照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危旧房改造与旧城改造内容相通,地方政府就成了过去的拆迁公司,这是很可怕的远景!”他说。

  “区分危房改造和旧房改造是比较好的方案。危房的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争议不会太大,但是旧房的改造就不一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首先,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并不明确;其次,旧房不存在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因此将旧房改造一律列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尚需斟酌。”

  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每个参与投票的人只能决定自己房屋的命运,不能决定他人房屋的命运。“是否改造、如何改造旧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范畴。”

  公共利益的另一个列举,公共事业被列入,并不奇怪。但是,公共事业究竟如何界定,也是一大难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三款对公共事业的界定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而加在其后的“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旧引人遐思:按照中国的法律惯例,这个“等”字里明显存留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个“等”可能会被利用。他表示:“除了列举的这几项之外,究竟还有没有其他的公共事业?”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六款,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列入公共利益,受到的质疑声音最多。

  王才亮向记者表示,这一款有将楼堂馆所建设置于民生利益之上的意味。华新民则认为,“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反而经常是反公共利益的,“看看这些年有多少挥霍民财建成的豪华政府办公用房吧!”

  有人提出质疑,此前国办已出台规定要求“2010年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各地也已出台类似的规定,在国办的规定出台后,新条例是否再有必要将“国家机关建办公楼”列入公共利益?

  王轶认为,政府机关作为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公共服务职能的提供者,其必要的一些办公设施的建设应该属于公共利益。也有学者指出,国家机关用房必须有规划,不可以无限扩大、征用,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范围,才可以考虑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

  “经济适用房、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这些难道都是公共利益需要?”在不久前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表示,这些问题如不厘清,将极大拓宽“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又会回到“旧拆迁条例”的老路上。

  “非公共利益拆迁不适用征收”

  相比之下,商业拆迁是否要列入新条例,存在过很长时间的立法博弈。

  马怀德指出,城市的改造、发展,大部分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利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不会停止,会越来越多,这应该是立法的重点。这种行为有点类似市场买卖的行为,比如,房屋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购买,现在这部分的规定比较简单,应当予以细化。”

  “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是不规定商业拆迁;还有一种主张,如果规定的话,要把它还原为一个普通的民事行为:无论拆迁还是不拆迁,都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就不能进行拆迁行为。”王轶说。

  一位参与过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的学者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被多次提及,学界的多数意见认为,商业拆迁应当本着自愿、平等原则,也不应当规定在新条例里。

  沈岿认为,现在80%的开发都是商业开发,商业拆迁的附则如果进了新条例,很有可能会成为新条例应用最广泛的条款部分。另外,商业拆迁的问题,不是两三个条款就能解决的。

  据此,他的设想是,新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再出台一些规定来规范商业拆迁,“在这些规范没有出台之前,我们也不是无法可依,在大的方面,我们还是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规范。”

  这也在学界达成一定共识:商业开发规定进去的话,必须极为详细,条款甚至要比公共利益拆迁本身还要多,这是最优办法;倘若只是规定一两个条款,就干脆不做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做规定,这是次优选择。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结果却是放弃了最优、次优选择,既就商业开发做了规定,又只规定聊聊数十字,令人大跌眼镜。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非公共利益拆迁的相关规定共有两款,分别为: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王锡锌认为,这个与会专家都建议应该去除的条款,竟然还留在了征求意见稿里,可能是出于各方利益的考虑,“国务院法制办找学者开会的同时,也找了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1月30日下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次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上,王锡锌表示,这个征求意见稿只是对“旧拆迁条例”作了技术上的修改,并未触动导致拆迁顽疾的相关制度。

  他表示自己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应删除这一条,“因为草案已经明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和补偿,使用本条例,如果留下这一条,将来会导致很大问题。”  “针对非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应该考虑另外专门出条例加以规范。因为非公共利益需要,是不能适用于征收的,不能冠以这个名头。”王锡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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