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
律师涉嫌造假
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在会见过程中,李庄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航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的供述。此外,李庄还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航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被拘二审认罪
2009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做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做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做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认罪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依法做出判决: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解读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蒋林接受了华龙网记者专访,就审判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
二审基于何种理由改判
答: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在法庭上李庄虽然对案情的具体细节有辩解,但他也一直强调他的态度是认罪的,不能因他对细节的辩解而影响到法庭对他认罪态度的判断。合议庭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问李庄案二审为何开庭审理
答:本案受理后,二审法院讯问了上诉人李庄,李庄明确表示认罪,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均向重庆市一中院提出不开庭进行审理的申请。合议庭慎重研究后认为,尽管李庄已经认罪,但通过开庭方式审理,有利于多方诉讼参与人直接参与,有利于合议庭当面听取上诉人、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所以合议庭决定采用以开庭方式审理本案。
3问李庄所涉罪名该如何理解
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合议庭在认真研读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并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最新进展
北京律协将注销李庄律师资格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昨天上午表示,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昨天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律师协会将依据这一判决及《律师法》的规定,启动注销程序,最快李庄的律师资格将在春节放假上班后被注销。
该名工作人员说,“李庄案件在一审宣判有罪后,他提起了上诉,所以我们在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并没有立即启动注销的程序。”
■李庄案大事记
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重庆一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案的一审辩护人。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