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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涨律师提醒警惕二手房房主恶意解约

  房价飞涨后的恶意解约

  文/李霄然

  买房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是人生大事,经不起丝毫差错。大周用自己的经历提醒买房人:擦亮眼睛,小心陷阱。

  卖“亏”了的房子

  在北京生活,很多外地人喜欢用“漂”来形容自己居无定所的感受。大周也不例外,自从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他已经“漂”了整整10个年头。

  “工作换到哪儿,我就‘租’到哪儿。”大周说,北京城八区,他几乎住了个遍儿。直到2009年年初,大周结婚了,他不想再“漂”了。

  结婚时,大周的“家”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很旧的一居室。新婚之后,小两口的愿望就是赶快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家。

  4月1日,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小两口看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房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小区环境,我们都非常满意。”大周说,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他们很快就与房主老张达成一致,并在当天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即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大周在订立合同后30日内首付50万元,如大周迟延付款超过15天,则老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大周承担违约金2万元……

  揣着签好的合同,在回家的路上,小两口心情特别激动,他们终于在北京拥有自己的“窝”了。

  可是,幸福还在路上的时候,官司却先到了一步。

  就在大周和老张签订合同后,各种手续都还没来得及办理时,北京的房价暴发新一轮狂涨。短短半个月时间,老张的这套房子涨了30万元。这一信息,老张是从邻居老夏那儿得知的。

  老夏的儿子准备年底结婚,老两口很想让独生子住得离自己近一些,听说老张要卖房,就火急火燎地来找老张,一开口就出价130万!老张一听,肠子都悔青了,“就早半个月,自己就少挣了30万元,30万呀”!老张也没有隐瞒自己的悔意,将把房子卖给大周的事如实告诉了老夏,还给他看了合同。

  老夏听老张说完,心先是凉了半截,等看完合同,心又动了一下。他想到一个主意,只要老张按着他说的做,肯定能收回房子,当然前提是,收回的房子必须卖给他。

  一场没有“证据”的官司

  老夏和老张密谋收回房子的事,大周一点儿也不知道,他一直在忙活着筹钱交首付款。可是,当他筹齐50万元时,却找不到老张了。

  其实,老张是按照老夏的指点,有意躲避大周的。他接到大周的电话时,谎称自己在外地,过几天才回北京。憨厚的大周并没多想,“他人在外地,我也没法给他钱嘛”。几天后,大周再次拨通老张的电话,老张依然“在外地”。大周不敢等了,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马上就要到了。于是,他提出让老张给他银行账号,他将钱直接转到老张的账户里。但是,老张说银行卡在出差时丢了,刚刚挂失,他正在办理新的银行卡,还需要过几天才能办好。

  总之,老张找尽各种理由“委婉”地拖延收款时间,他的目的就是让大周“付款无门”,致使其迟延付款超过15天,以便他能够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大周的合同!

  大周并不知道这是个陷阱,以为钱还在自己手里,肯定不会吃什么亏。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才明白了原委。因为,原告是老张。

  老张在大周超过最后付款期限15天后,将大周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主张2万元的违约金。法庭上,大周说明自己几次联系老张,但老张不在北京,致使他无法付款。但老张对此矢口否认,并谎称自己一再催促大周付款,而大周至今一直未付款!

  因为大周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向老张付款,也无法证明老张故意不接受房款,最终,法院认为大周无故迟延付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解除合同。

  老张胜诉后,以13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老夏。而大周,却是从天堂到地狱般的失落。经历了“竹篮打水一场空”之后,大周再想买房,钱袋已经满足不了飞涨的房价了。

  “密密麻麻的高楼大厦,找不到我的家……我身上背着重重的壳,努力往上爬。却永永远远追不上,飞涨的房价……”大周带着对房子的渴望、对老张的怨恨,继续“漂”着。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我很同情大周的遭遇,但在“哀其不幸”的同时我更“怒其不争”。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大周应该能感觉到老张行为的异常,但是他麻痹大意了,总是抱有幻想而疏于防范,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如果大周能多个心眼儿,在购房过程中及时保存证据,他完全能赢得这场官司;如果大周能够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咨询律师,请律师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也完全可以避免损失。但是天下没有后悔药,现在大周唯一能做的就是吸取教训。

  可能有的读者会因为同情大周而指责法院的判决,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在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只能依赖双方提交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往往是原、被告各执一词,自说自话,如果法院轻视证据,只是根据同情或是主观推断就听信当事人的陈述进而认定案件事实,那才是偏听偏信,司法公正将荡然无存,司法错误将不断出现。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相应的证据,有证据证明的就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的则不能认定,除非当双方均认可,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依据现有证据结合现行法律作出的判决是合法的,也是人民法院唯一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证明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任何一方对自己的抗辩理由应当举证证明”。其实整个官司,大周就是输在证据上了,他只要能证明“自己主动付款而老张故意不收”这个事实,大周必然胜诉,老张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在法庭上,大周实在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老张拒绝收款这一事实,因为当初老张的各种逃避的理由和借口都是口头的,现在老张一口否认,大周哪有证据可以证明?大周既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通话录音,虽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大周出庭作证,但是中介公司因为收取大周中介费,所以与大周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是不具备证人主体资格的,中介的证言最终未被法院采信。所以,大周的败诉了,在法律人眼里这是个必然。

  那么大周当初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赢得这场官司呢?我提几点建议,给所有和大周有类似经历的、辛辛苦苦赚钱买房的人们“自我防卫”:

  第一,大周可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易账户,如果老张拒绝收款,大周可以直接将房款转入老张账户,保存好支付凭证即可(必须是卖房人本人账户,不能是其亲属朋友的)。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易账户,当出现老张逃避收款行为时,大周可以及时联系当地的公证处,在公证处办理“提存”业务,就是把房款交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最终公证处会将款支付给老张,这样完全可以证明大周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各个城市都有不少公证处,而且收费并不高)。

  第三,对老张进行电话录音,大周要说清楚要求付款的意思,以便将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老张不接电话,则可以通过短信方式表达主动付款的意思,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迅速上涨,“老张们”越来越多,像大周一样的买房人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多学、多问、多观察,谨慎交易免上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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