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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炭巨贪王延林一审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4日10: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2月24日消息 (记者毛更伟)原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大连海外发展公司经理王延林,侵吞国有财产278万元,挪用本单位公款596.7万元,并且在双规和缓刑期间两次出逃。王延林落网后,2009年11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延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延林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了解,王延林在2001年至2002年5月间,利用担任大连海外发展公司经理之便,使用私刻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将278万元货款(承兑汇票)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北二支行承兑258万元,100万元被其借给邵某经商使用,另20万元借给他人,其余款项占为己有。

  另据举报,1999年至2004年3月,王延林还将大连海外发展公司账内资金596.7万元和变卖大连海外发展公司账外资产的40万元注入多种经营公司长春销售处,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2003年,吉林省纪委批示省煤炭工业局成立专案组,同长春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2004年5月,省煤炭工业局对王延林进行双规。6月4日凌晨,王延林出逃。经查证,王延林使用伪造文件、虚构法人等手段,涉嫌偷税。200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将王延林抓获。2006年7月31日,王延林因犯偷税罪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缓刑期间,王延林再次出逃,2007年12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王延林涉嫌贪污一案转交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经询问证人,警方掌握了王延林个人成立长春销售处,并从大连海外发展公司支走大笔款项用于销售处经营的线索。

  2008年6月19日,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延林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年8月14日,王延林落网。2009年10月29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延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延林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王延林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侵吞国有财产,挪用公款归其个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撤销原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王延林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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