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我国拟明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绝密级不超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4日17: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