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崔清新)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对此,监察部部长马(马旁加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马(马旁加文)表示,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