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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行政监察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4日19: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没有将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等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马(马旁加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她说,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马(马旁加文)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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