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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卫敏丽)为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修正案草案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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