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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委员:保密法应服从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00:0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常红) “现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往往随意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朱永新委员指出,要处理好保密跟信息公开的关系,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基本上能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保密法是服从于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

  朱永新委员说,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比第一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保密的时效性、定密的权限、保密的期限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要处理好保密跟信息公开的关系。从保密跟信息公开的关系来说,信息公开应该是大前提,是法制政府、阳光政府的常态。十六大、十七大都提出公民知情权的问题,从保障公民知情权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利角度来看,国家应该有一个信息公开法。2008年出台了信息公开条例,虽然作为行政法规,它的权威性肯定不如法律。所以我们建议把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计划。在信息公开法尚未正式立法时,这部保守国家秘密法应该体现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从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角度看,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基本上能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保密法是服从于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尤其是用来约束掌握秘密的知情人员的内部规则。

  “现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有关部门往往随意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朱永新委员指出,北京就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北京大学三位法学院的教授,他们向北京发改委、交通委提出申请,希望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结果被拒绝了,拒绝理由是“这是秘密”。有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了解预算情况,政府也解释这是秘密。这到底是不是秘密,秘密由谁说了算?这就涉及到保密法第9条的内容是否过于宽泛的问题。其中第4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5款“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等。其实,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科学技术发展,大部分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如果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是不利于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民主社会。这方面我们有许多经验教训,如过去自然灾害的情况、数字,都是秘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和群众利益。

  国际上许多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朱永新认为,如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有信息自由法、有阳光法案。这对于保障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保守国家秘密法这部法律在目前没有信息公开法这样一个前提下,怎么样处理好与信息公开的关系,特别是在民主法制的社会,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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