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指出,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有明确的规定。
2月26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国防动员法相关问题。白自兴是在会上回答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就有关“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制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白自兴介绍称,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本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
一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的相应职权。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职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是规定了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权。(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2)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四是规定了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