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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有四特点 明确战争等发生时政府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17:05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今天介绍称,国防动员法体现了四个特点,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明确了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草案,该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26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国防动员法相关问题。

  白自兴在会上介绍了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总体上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着眼于建立国防动员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各章都是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这些基本制度是国防动员领域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平时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战时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把我国国防动员工作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成功经验在本法中加以制度化。在长期的国防动员建设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一系列适合国情军情的政策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国防动员工作经验。把这些政策、经验制度化,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基本方针,有利于党政军齐抓共管国防动员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是着重对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本法对动员准备、动员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都有相应规定,但侧重对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规范,以利平时增强动员潜力,战时提高动员能力。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本法相关条款对保障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均作了规定。在规范公民和组织国防动员义务的同时,充分考虑保障其权利和利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白自兴指出,在具体的一些条款设计上,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政策优惠。

  二是,对因国防动员需要征用民用资源的补偿作了规定。

  三是,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享受的待遇、补贴作了规定,并明确了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抚恤优待。

  四是,对实施国防动员措施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明确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对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专门对民用资源免于征用的范围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即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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