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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也须承担战略物资储备责任和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17:0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对全体公民的责任、权利、义务。

  有记者提问,国防动员建设中的战略物资的储备以及军工物资的生产,承担这些工作的单位是否除了国家规定的大型国有军工企业、军事技术行业外,这个市场会不会对民营企业开放?或者民营企业是否可以承担战略物资的储备和军品的供应生产?

  总参动员部部长(少将)白自兴回答说,国防动员法的宗旨或者立足点是保障国家的统一、主权的完整和领土的完整,在平时是担负为经济建设、为人民安定的生产生活服务,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你刚才提到的关于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等问题,当然国有企业不管是军用的还是非军用的,都有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义务和责任。非国有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同样是承担着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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