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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明确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20: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通过的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据介绍,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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