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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法律禁止泄露举报人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7日01:3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针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举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法律应对保护举报人给予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建议,行政监察应适用于更多公务员。

  焦点1

  保护举报人规定应更具体

  陈斯喜委员表示,实践中不少举报人的有关信件或信息被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打击报复。他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应更严格,法律要明确,除了受理举报单位外,举报人的信息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机关泄露,“特别是不得转到被举报单位,或与被举报单位相关的机关,转的过程中要把举报人的信息全部屏蔽。”

  焦点2

  强化派出监察人员独立性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对此,陈斯喜认为,尚需继续强化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明确派出监察机构、人员就是派出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人员要由派出的监察机关任免,由其统一管理,包括人事、工资关系。人员要实行轮换制,三年或五年一换,由派出监察机关统一调配,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性。”

  焦点3

  更多公务员应被监察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专门解释了为何没有根据公务员法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不过在审议中,还是有委员认为应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扩大监察对象。

  符桂花委员建议,将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曾任监察部副部长)表示:现在公务员共七类,但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只有其中一类,“党的机关、人大、政协,虽然没有监察机构,但有党的监察机构,有纪委,也可以监督,但如果不是党员,就不好监督。”

  身为民建中央主席的他坦言,“最大的问题就是民主党派机关,我们现在的中央机关有100多人,都是公务员,出了事怎么办?没有一个监督机构,也没有哪个监察机构可以管,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是没有调查权的。”

  “我一直主张要把所有公务员都纳进去,否则,法律监督就有缺失。我认为,这项工作还要做,虽然这次不修改,但还需进一步研究。”陈昌智说。

  委员建议制订信息公开法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对于作出诸多修改的保密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仍有不少话要说。

  朱永新委员认为,保密跟信息公开的关系是关键问题。他认为,信息公开是大前提,而从保障公民知情权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利看,国家应有信息公开法。国务院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如法律,“建议把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计划。在信息公开法尚未正式立法时,保守国家秘密法应该体现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

  朱永新批评了政府有关部门随意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的行为。而该法部门立法的色彩,“在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上,过分强调了保密;在法律责任问题上,强调了泄密处理,而忽视了定密失职。”

  辜胜阻委员直言,“不是一个国家的秘密越多,国家就越安全。”而预算不公开亦让他不明白,“国务院的预算应该是让老百姓知道的,知道钱是怎么花的。现在我们讨论也是这样,还要传阅,不是人手一份,根本就没有看明白,就拿走了。”

  来自澳门的贺一诚委员替传媒表达了对保密法的担心,草案27条关系到报刊等传媒应该遵守的有关保密规定,“在这方面,港澳台及海外媒体十分关心和担心,不知道哪些因是保密文件范围是要判刑的。”他建议法律修改通过后,国务院有关保密规定要做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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