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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创建“社会法庭”化解民事矛盾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7日10:18  法制日报
河南省高院创建“社会法庭”化解民事矛盾纠纷
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右)征求“社会法官”对“社会法庭”的意见。

  文/图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初春的阳光透过窗户暖暖地照在一张普通的桌子上,坐在桌子前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村民毕新顺,颇有成就感地翻阅着手中的“办案”记录。

  活了半辈子,毕新顺落了个“和事佬”的称号,十里八村闹个别扭、吵个嘴架之类的事,经常请他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他没想到,去年以来,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农民,自己竟成为中牟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宏建的座上宾,还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接见。

  之所以受到法院院长的重视,是因为他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社会法官”。

  虽说是“社会法官”,但并不开庭断案,而是更多地运用公序良俗、伦理道德、人情大义、乡规民约等老百姓熟悉、尊重的民间规范,全面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自担任“社会法官”后,他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90余起,全部调解成功,无一反悔。

  “没想到在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出现大量上涨的情况下,传统民事案件首次出现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19.8%。”2月22日,刘宏建举着手中一份司法统计报表兴奋地说,“毕新顺这样的‘社会法官’功不可没!”

  前不久,张立勇向省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全省已建立“社会法庭”1897个,选聘“社会法官”16120名,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5426件。

  “事实证明,‘社会法庭’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当地人民法庭的受案数量都有较为明显的下降,有的地方下降幅度达到50%,信访案件同比下降43.3%,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从根本上遏制住了涉诉上访的苗头。”张立勇说。

  一方面是全省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长的报表,一方面是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的数字。

  这是张立勇2008年1月就任河南省高院院长时看到的两份材料。

  在张立勇的眼里,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法院实际上已经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积压,案件超审限、案结事不了、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弱化着司法乃至法律的权威。

  对于这种情况,传统的解决办法就是增人、增编,但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创建‘社会法庭’,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经过调研和论证,2009年初,选拔“社会法官”组建社会法庭的工作边尝试边推行。

  河南省高院对“社会法庭”的定位是,以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事纠纷为基本特征。那么,“社会法庭”有什么样的人组成呢实际上,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确实有这样一大批人,他们并不具有干部身份,但他们熟悉风俗民情,在群众当中威望较高,说话算数,群众信服,同时他们热心公益,善于调解民间纠纷,是基层农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张立勇给他们起了一个名字“社会法官”。

  “不要让现职乡镇干部担任‘社会法官’。”张立勇认为,现职干部承担着具体的行政事务,自身工作任务繁多,难以全身心投入社会法庭工作;另一方面,社会法庭的优势是利用“社会法官”在群众中的威望调处矛盾纠纷,现职干部由于其工作职责的原因,容易与村民形成隔阂,使村民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化解纠纷。

  选任“社会法官”群众说了算

  “传统的、现代的调解和仲裁已经为数不少,‘社会法官’选不好,‘社会法庭’就没有生命力。”尝试之初,法院内部有着争议。

  中牟县法院从联户代表中选任“社会法官”的成效,让不少人为之一振。

  中牟县是郑州市所辖的唯一的一个县,受案数量上升较快,涉诉信访形势严峻。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县法院依托当地联户代表制度,首先在农村每一个家庭中,选举一名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作为家庭的当家人、代表人,然后以村民组为单位,由村干部召集,通过民主选举、村组把关,按照10:1的比例从10名家庭代表中推选1名联户代表,再通过联户代表全体会议,按10:1的比例从联户代表中选举出村监督委员会委员,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最后从各村监委会委员中,按照5:1的比例,选任“社会法官”。

  “这些‘社会法官’的选任体现群众说了算,调处各种民事纠纷,群众自然信服。”刘宏建院长说,由于选任的“社会法官”都是在当地生活多年的人员,不仅解决纠纷的经验丰富,而且对当地每个老百姓的情况都比较熟悉,甚至对发生的争议都很清楚,能够及时在老百姓家门口将各类纠纷化解掉,使双方达成的协议能够及时得到履行。另外,他们还经常参与村务政务管理,对各类纠纷能及时与当地部门沟通和反馈情况,便于问题快速解决。

  免费快捷赢得一团和气

  “不收费、最亲和、最简便、最快捷。”如今,这12个字成为“社会法庭”的代名词。

  一开始,“社会法庭”就坚持用不收费、最亲和、最简便、最快捷的方式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在突出优势、注重效果、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运转的方式上,坚持以说和、协调、调解为手段,以纠纷的真正化解为目标,突出“社会法庭”亲和、简便、快捷和非程序化、非诉讼化、非行政化特色。在与司法的衔接上,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积极通过简易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社会法庭”更高的权威。

  河南省高院明确,“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群众自治性社会组织,不同于民调组织、行政调解也不同于人民法庭,突出人民法院主导和人民法庭业务指导,突出社会法庭的社会性、群众性、自主性、自治性特点,重点定位在“社会”两个字上。

  “社会法庭”如雨后春笋迅速在河南各地开花结果,一大批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得以解决。一些村民发生纠纷后主动到“社会法庭”请求解决,逐渐形成了有问题和矛盾就找“社会法官”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矛盾化解格局。

  饱尝“甜头”的许昌市,在全市6个县、区所辖的76个乡镇设立了75个“社会法庭”,“社会法庭”覆盖率为98.7%。该市中院院长梁开生由衷地说:“‘社会法庭’从源头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是一件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为法院减压的共赢之举。目前,全市初步形成‘党委政府协调保障、法院主导创建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庭指导调处纠纷’的社会法庭构建格局,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同比下降26.9%,信访案件同比下降43.3%。”

  “社会法庭”的效果引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等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经过实地考察和专题研讨后指出,“社会法庭”不仅是一种完全开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践,司法人民性、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我国优秀司法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延续和深化,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彻底、最有效的途径。

  河南省高院作出决定,今年全面推广完善“社会法庭”工作,尽快实现“一乡一庭”目标。

  记者手记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记者在采访中感觉到,河南省高院创建的“社会法庭”与前两项工作密切相关。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有多种渠道,如司法诉讼、行政调解等,但这些解决纠纷的手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缺陷:司法诉讼耗时费力,行政手段过强过硬。所以,建立更切合实际、更有效的纠纷解决新机制,给群众更多选择,是一种创新性的探索。“社会法庭”把社会上的一批德高望重的贤达人士组织起来,给他们提供一个新平台,利用他们独有的而且又适应群众需求的威望、智慧和办法把社会矛盾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探索、新途径。

  “社会法庭”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庭”的定位,合理界定“社会法庭”的职能职责,严格“社会法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规范纠纷来源、受理方式、调解和评判方式,强化、细化与司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和衔接。要通过办案实践,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的独特优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让群众真正享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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