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滁州市粮食局局长杨宝林受贿案,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宝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杨宝林历任滁州市南谯区粮食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南谯区政府区长助理、副区长,滁州市粮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法院审理查明,杨宝林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在干部任用、企业改制、基建工程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先后57次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5.8万元、购物卡6.1万元;并于2003年底,以给相关领导送礼为由,向某公司经理索取贿赂10000元 。案发后,杨宝林退赃8万元。(郭耀华 高建业)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