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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爱情很“昂贵”

  彭振林

  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恋人的困难就是自己的困难,真的是这样吗?

  面对法院送来的判决书和法官的宣判,身为被告的曾琳一下子傻了眼。随即,她的眼泪也流了下来。 这位泪 流满面的女子,是我承办的一起借款担保案的当事人。

  邂逅爱情

  2009年7月30日,在向曾琳送达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她来到了我的办公室。作为本案主审法官,我和书记员 小王一起接待了她。 下面就是根据曾琳的讲述,我记录下来的她和陈军的相识相爱的“浪漫”故事—— 19 76年8月,曾琳出生在湖北省潜江市一个普通市民家庭。高中毕业时,她报考了一家技校。从技校毕业后,她被分配到一家 企业工作。 1996年,曾琳与同企业一名男同事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他们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一 年,他们还未细细品味平静而甜蜜的日子,生活突掀波澜——曾琳被检查出不能生育。 由于丈夫的家庭是世代单传, 她出于对对方的考虑,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丈夫把两人结婚时购置的楼房留给了她。 离婚后的曾琳过了 两年单身生活后,又与同单位一位丧偶职工结了婚。再婚后,由于和丈夫与前妻的孩子相处得不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一直磕磕 绊绊。不久,曾琳怀着一颗破碎的心,第二次离了婚。 第二次离婚后,曾琳开始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生活,后来竟迷 上了跳舞。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她来到一家舞厅。一位显得成熟而又有几分潇洒的中年男子,向曾琳发出 了共同起舞的邀请。在悦耳的舞曲中,他俩边舞边谈。中年男子告诉曾琳,他叫陈军,从外地来这里开办了一家公司,还经常 看到曾琳从自己的公司门前走过。听他这么一说,曾琳还真知道自己家附近,有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之后,他们 便有了交往。在接触中,曾琳了解到陈军来自湖南,比自己大两岁。由于长期在外做生意顾不上家,耐不住寂寞的妻子红杏出 墙投入到了别人的怀抱。陈军一气之下,与妻子离了婚。这些年来,他一直孤身一人在外打拼。 2008年初,曾琳 和陈军这两颗孤独的心擦出了火花。随着交往的逐步加深,他们同居到了一起。

  轻率担保

  通过对该案的开庭审理,尽管被告陈军因下落不明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但通过原告王化的陈述 和被告之一曾琳的答辩,以及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案件的基本事实十分清楚地呈现了出来—— 2008年5月 ,陈军打算到附近的一个镇上办工厂,还缺一笔资金。于是,他便向熟人王化提出借钱。王化分三次借给陈军现金15万元, 双方约定2009年1月底为还款时间。 转眼到了2008年11月初,王化见陈军把自己的十几万元现金借去后, 并没有办厂,加上平时又很难见到陈军的人影,他有些不放心了。11月8日晚上,王化总算在陈军的公司找到了他,便找其 催讨借款。陈军说:“借钱时就跟你说好了,我保证不会欠你一分钱,借你的钱确实都投进去做生意了。” 于是,陈 军又向王化高谈了一番自己生意上的宏伟计划。末了,陈军拍着自己的胸脯对王化保证:“12月底之前先还你5万元,剩下 的来年春节前一定到位。” 王化还是担心陈军言而无信,加上陈军不是本地人,又听别人说他会去外地,王化便要求 陈军找人提供担保。 陈军又说:“你放心,我是不会跑的,我的公司和公司财产都在这里,更何况我已在这里结婚成 家,要不我让老婆曾琳用房子替我担保?” 这句话提醒了王化,他同意曾琳出来担保,同时约定第二天办理担保手续 。 当天晚上,陈军回到曾琳的住处。他告诉曾琳说,自己借了王化的钱,要缓段时间才能还,让曾琳帮一下忙。 曾琳问:“我又没有钱,怎么帮你啊?” 陈军说:“你有房子啊,可以用房子做担保。”陈军便提醒曾琳可以写担保 书,用住房为自己所借王化的现金提供还款担保。 听陈军这么一说,曾琳觉得也在理。现在两人正在热恋中,而且已 经同居在一起,将来彼此就是相互的依靠。在曾琳看来,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恋人的困难就是自己的困难。 11 月19日,王化找到陈军时,她没有一丝犹豫,就按陈军的要求,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的内容为:“我担保帮陈军在20 09年1月31日前还给王化现金15万元。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王化。” 陈军也在该份 担保书上签了字。之后,曾琳并没有觉得自己在哪方面做得不妥,而是让陈军将这份“担保书”当面交给了王化。同时,曾琳 把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也交给了王化。

  成为被告

  2008年的12月初,陈军神秘地消失了,周围人都不知道他的去向。等王化再来他的公司讨债时,不仅人影没有 见到,公司的财产也全部被转移了。 找不到债务人陈军,王化只有去找担保人曾琳催讨借款。但曾琳既不知道陈军的 去向,也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最后,他们决定一起寻找陈军。 按照陈军身份证上的地址,曾琳与王化来到了陈军的 老家湖南。陈军的家是找到了,结果却让他们大失所望。原来,陈军是个不务正业的人,妻子带着孩子早已与他分开过了,陈 军现在在哪里谁都不知道。直到此时,曾琳才明白自己被骗了。 眼见借出的十几万元没有了着落,2009年7月2 5日,王化将陈军和曾琳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判令陈军偿还借款15万元,并由曾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后,曾琳异常焦急。她在为自己当初被爱情冲昏了头而作出的轻率担保行为深感后悔的同时,也在 为自己的保证责任寻找开脱的理由。在她看来,陈军向王化借钱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何况承担保证责任 已丧失了诉讼时效。 2009年10月,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曾琳对陈军应该偿还王化借款15万元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下达之后,我告诉面容憔悴的曾琳,在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军追偿。曾琳却哭 得像个泪人一样,说:“陈军到底跑到哪里去了,我也是一无所知,到哪里去找他追偿呢?” 是啊,轻率地替人担保 ,一下子就将15万元的债务揽到了自己的头上,谁遇到这样的事情能不难过呢? 曾琳的教训是深刻的,更是值得反 省的。

  法官说法:担保需谨慎

  本案中,王化与陈军之间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陈军借款不还,应对此纠纷负责,所借王化之款应 当清偿。 曾琳为陈军提供担保,保证陈军向王化还款,并向王化出具担保书,王化已经接收且未提出异议,故该份保 证合同成立。 曾琳在担保书中的表述内容,足以证明曾琳知道陈军向王化借款未还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曾琳为陈军向 王化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曾琳关于陈军向王化借钱与自己无关,且认为担保书无效的 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曾琳担保陈军于2009年1月31日前偿还王化借款15万元的事实,王化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要求曾琳承担保证责任,曾琳应该依法对15万元的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担保 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 作出了陈军偿还王化借款15万元,曾琳对陈军应该偿还王化借款中的1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通 过这个案例,我们并不是要求人们拒绝一切担保,而是不要去轻率地担保,应该谨慎地去为知根知底的人进行担保。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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