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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案呼吁给民间投资更广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03:44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江迪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去年我国经济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当前经济增长主要靠政府投资和政策推动,而民间投资相对不足。在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的过程中,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二者不可偏废,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经济活力有赖于积极的民间投资和充分的市场机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重要力量,尤其是最近10年以来,民营企业完成的投资占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46%上升至70%,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43%上升至64%。如何让民间投资获得更大的发展?民主党派中央和工商联提案对此十分关注。

  **巩固企稳势头需要民间资本

  【声音】如果不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新的经营和成长空间,民营资金将大量涌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等“虚拟经济”,助长资产价格泡沫风险,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回应】民革中央提案认为,巩固目前经济企稳势头,实现中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应在国企之外更大程度地依靠民间资本,保障并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空间。

  【建议】民革中央提出,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其他较多的约束,要真正有效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发展,需要做好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应当为民间投资创造便利的条件,要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并进一步细化执行细则;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应坚持一视同仁,打破行业垄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针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服务,支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证券化,鼓励民营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和发债,创业板也可以向民营企业适度倾斜;凡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民营企业也应同样享有,对于目前受管制的一些行业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包括水、电等公用事业,资源品、铁路交通等,逐步实现市场化,使得民间资本投资有合理的盈利空间。

  **法律经济上应实现平等

  【声音】民间投资在审批、财税、土地、外贸等方面待遇不公,税外负担较重。根据全国工商联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土地使用、融资困难、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障碍。

  【回应】民建中央提案认为,民营经济在高回报率的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市场准入障碍,而传统竞争性行业已处于产能过剩状态,民间资本缺乏有效投资领域。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商会和行业协会对民间投资的支持作用不够,同时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

  【建议】民建中央提出,应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竞争,推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待遇公平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积极开拓民间投资的国内市场需求;鼓励和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拓展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应放松金融管制,引入民营机制,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用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鼓励创业活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和各类创业孵化器建设,以创业活跃民间投资;加大初创企业和微型企业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力度,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建立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优化投资环境,依托各类开发区建设各种民营经济集聚区。

  **鼓励境外股权投资

  【声音】当前我国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不仅要依靠自主创新和引进人才技术等传统方式,也要积极探索“走出去”的新思路,其中,创新对外投资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技术资源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回应】全国工商联提案认为,借鉴国际风险投资基金(VC)和私募股权基金(PE)对外股权投资模式,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在优势互补中把握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鼓励我国民间资本设立具有自主投资性的、专业的投资基金(公司),以商业化的方式面向境外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将此类股权投资作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成部分。

  【建议】全国工商联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向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支持民间资本对我国留学人员海外初创的高科技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帮助他们在适合发展的环境下研究开发,自主创业创新;有关部门着手研究相关管理办法,外汇管理应改革目前“一项目一核准”的管理方式,核定其对外投资规模和用汇指标,在指标内的投资采取项目备案制和自主购汇,逐步建立与民间对外投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审批和监管体制;政府设立对外股权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和风险补偿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税收上,参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国内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民间资本成立的对外股权投资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对满足条件的投资基金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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