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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政协委员呼吁农村土地流转不能伤害农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03:53   人民政协报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办法及纠纷处理办法,农民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纷纷呼吁——

  农村土地流转不能“伤农”

  本报记者  牛建宏   北京、重庆报道  

  从2002年开始,重庆江津区某镇农民谢林(化名)将承包地租给了一家企业,原本想着把地租出去收取租金之外,自己还可以通过打工多挣些钱,而到现在,谢林却失望了。

  “现在镇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连农民的租金也付不出。” 谢林说,有的村民打官司,但是最终也是赢了官司得不到钱,而且土地连复垦起来都十分困难。

  同谢林相比,汪风田的遭遇要好一些。汪风田所在的村有4000多亩地,有3000多亩地出租,年租金是一亩860斤稻谷,业主用来种花卉、蔬菜,效益很好。

  “但感觉心里还是不很平衡。种花卉、蔬菜,效益是过去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再按种粮效益计算租金给老百姓,群众就觉得亏了。” 汪风田说。

  汪风田计划用自己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是希望等合同期后不再租地了,而是自己组织起来发展特色农业;另一种是建立一种固定的土地租金增长机制。

  “当前农村土地的个别流转模式让农民的发展权无法得到保障。”“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吴正德对记者说。

  吴正德委员结合地震灾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分析认为,以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民房重建资金,只是有效解决了农民的住房问题,并没有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农民丧失了土地的处置权,也没有了收益权。

  “尤其是出租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农民的权益受市场影响较大,还可能滋生‘以租代征’的问题。” 吴正德委员说。

  因此,吴正德委员建议,要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村民的保障机制,不能简单推行“以宅基地换房”和“土地换社保”的做法,要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发展权和收益权。

  两会期间,记者通过采访委员了解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中国农业结束小农林立,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然而,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如何才能避免伤害农民的利益?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有益于“三农”的发展?仍然是一个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

  土地流转防“走偏” 

  “最近几年,我很忧虑,不少地方不把农村土地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放在眼里,不顾法律和党的方针,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下去要出大问题。” 3月6日,在“两会”期间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充满担忧地说。 

  陈锡文委员所担忧的,是当下各地操作的农村土地流转。“以前尽管农户的地少,收入低,但农民是土地的业主,现在却变成了雇工。”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机制并不健全,操作程序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郭振家表示。

  郭振家委员介绍,当前有的地区土地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农户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农户之间的这种无序自发流转,造成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很大,容易导致流转纠纷,也造成土地流转关系的不稳定。

  记者了解到,当前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存在“四多四少”: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内容规范的少。

  这样,本应由业主承担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最终由于约定的不明确而转嫁到农民头上,许多基层干部建议,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该明确业主通过交纳风险金或抵押物等形式来回避农民的风险。

  同时,陈锡文委员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租赁土地后,大多不是种植粮食,而是改种经济作物。有些是几个村的土地租给了一个公司,结果公司经营不善,一拍屁股就走了,留下的鱼塘树林却要农民去恢复成耕地。

  “到处一天到晚在搞土地流转,一路沿海看过去,都是种的大蒜蔬菜,不见种粮食。”陈锡文委员说。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 尤其是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中‘非粮化’倾向严重,规模经营的土地大多被用来种植各种经济作物、搞养殖。”“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呼吁。据九三学社中央的调查,目前在土地规模经营中,非粮化土地使用占全部规模化经营土地近70%。

  另外,“在‘占补平衡’中,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标准大大提高,如每亩被用做建设用地指标的农地可得到8万-10万的补偿,但这些建设用地往往每亩可拍卖数百万元甚至更高,农民所的份额仍然相对比较低。” 九三学社中央在提案中呼吁。

  适时出台流转办法

  “两会”期间,就农村用地流转问题,委员们表示,为防止农村土地流转“走偏”,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加强合同化管理,并出台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规范,建立双方权益的保障制度。

  “国家应考虑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规范流转交易和管理行为。”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吴正德委员提出了上述建议。

  吴正德委员同时提出,要建立省内县际之间农村土地占补平衡流转平台,加快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在吴正德委员看来,农村用地流转关键要合理分配流转收益,保障农民在收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要充分体现农民对土地的饿处置权和财产权,减少指标置换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也有同样的建议。蔡继明认为,针对当前城市建设用地不够用,农村建设用地大量闲置的矛盾。因此,从国家层面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势在必行。

  蔡继明委员建议,一是对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跨地区有偿流转的办法,使耕地达到异地占补平衡。二是在镇、村辖区内实行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居民点建设。三是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实行有偿流转。允许各类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业主,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偿使用和改造农房。

  同时,蔡继明委员认为,在强制征地补偿上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但在农村居民自愿退地上,我们还没有一套成熟的办法,甚至可以说连具体手续怎么办都还不太清楚。

  “因此,要建立农村居民自愿退地补偿制度,完善关于自愿放弃、转让土地的相关规定,使土地的作为生产要素能够活起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 蔡继明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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