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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实施新农合参保农民可跨区就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0日07:11  新闻晨报

  □通讯员 宋国梵 记者 朱国荣

  晨报讯 市卫生局昨天宣布,本市试行实施“新农合”参保农民跨区就医办法,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郊区人户分离的居民,从本月15日起可申请选择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郊区居民看病将免去奔波之苦。

  据市卫生局介绍,本市先行试点“新农合”跨区就医的适用对象为:本市长期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参合农民。“新农合”参保农民跨区就医试点,须坚持就近医疗、逐级转诊的原则。参合农民可选择居住地附近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见病的诊治,并按逐级转诊制度,经批准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试点开展“新农合”参保农民跨区就医的报销水平,仍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报销标准执行。据悉,本市逐步实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和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5000元以上尿毒症、肿瘤等门诊大病补偿比例分别达到70%、60%和50%。

  [相关链接]

  ●个人申请 长期人户分离的参合农民申请跨区就医,应在年初投保时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上海市新农合参保农民跨区就医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和居住地证明等材料。

  ●村、居委会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参合农民长期人户分离和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审核申报 须向户籍所在镇 (乡)新农合经管机构审核申报,由区新农合经管机构批准备案,并出具跨区就医结算单,供申请人就医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跨区就医被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同就医者户籍所在区新农合经管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并按该区新农合有关规定,实行即时报销,严格控制费用,定期同对方新农合经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并配合接受新农合经管机构的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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