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玥)新房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比合同约定迟了一年多,业主诉至法院向开发商索赔却遭败诉,因为其在交房限期前接开发商通知“借取”了新房钥匙“验房”。
昨日,望着空荡荡的清水房,44岁的胡女士一脸无奈,她介绍说,2006年8月28日,她和家人在江北观音桥附近的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购房合同约定,住房将在2007年12月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交付使用。
“2007年12月28日,开发商短信通知我们验房。”胡女士告诉记者,到现场后,开发商称必须先签“验房(交房)清单”、“业主/住户资料交收记录”等资料,才能借出钥匙验收新房。由于开发商没有照合同约定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胡的丈夫要求开发商工作人员划掉了“验房(交房)清单”上的“交房”二字,并在上面注明“此单为验房用”字样,随后才向开发商出具“借条”领取了新房钥匙。
2009年5月,胡接到开发商的短信接房通知,此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一年多。向开发商索赔未果,胡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出卖人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有,即通常说的“交钥匙”,就应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胡称借钥匙系验房,但其领取钥匙后未再归还开发商,事实上已占有了房屋。开发商当时交付的房屋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胡有权拒绝接房,但其自愿接房,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同时,关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屋才能交付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的交付行为不能认定无效,遂认定开发商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了交房义务,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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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小心“验房陷阱”
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岱介绍,类似胡某这样的案例,仅2009年她便代理了20余件。目前,个别不良开发商为“躲避”延期交房违约金,借机设下“验房陷阱”,以验房为名提前交付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钥匙,以此“忽悠”市民接房。贺律师提醒,市民验房时可要求开发商工作人员代为打开房门,自己在正式接房前不签领新房钥匙和任何物品移交清单,以避免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