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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捡发票卖换来7个月牢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0日08:5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陶清清通讯员/李强杨燕玲)在高速路收费站、加油站等地捡拾发票,甚至低价收购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构成犯罪将受到刑罚制裁。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就为自己的这一行为付出了代价,因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9年5月开始,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李某某到商场、油站等地通过捡拾、收购等方式收集电脑购物小票或发票,然后化名通过信件、短信等方式对外发布,声称可以代开各类发票,费率是票额的3%。之后李某某应顾客要求,凭其所收集的小票到相应的商家去开发票并非法销售牟利,或直接将捡来的发票出售牟利。

  2009年12月7日,李某某向某银行龙岗支行的工作人员温某某出售156份汽油销售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547.1元;2009年12月9日,李某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出售天虹商场、家乐福商场等销售发票3份,票面金额共计3047.3元;2009年12月9日,李某某向某银行深圳分行的工作人员庄某某出售天虹商场、家乐福商场等销售发票9份,票面金额共计50132元。

  2009年12月9日,李某某正在非法出售发票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查,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共计168份,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03726.4元。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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