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 海淀法院发告知书
当事人打官司先看“四风险”
本报讯(通讯员邢玉明 朱宣烨记者白筱芃)案件当事人将获得告知书,明确了解存在的四种风险。这是海淀法院日前采取的便民措施。
日前,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无法正确认识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产生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也不利于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维护。
为此,海淀法院民四庭总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诉讼风险,以向当事人发放风险告知书的方式,确立了风险告知制度。(详见表格)
一、公告风险告知
法官应向欲做公告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公告适用的条件、公告的效果、公告费用的预付与最终承担。
告知公告期满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实现经济利益的风险等。
二、鉴定风险告知
法官应向申请鉴定当事人告知:鉴定本身可能存在的“无法鉴定”的风险,以及不同的鉴定结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同影响。
三、保全风险告知
法官应向申请保全人告知:如出现保全错误将对被保全人赔偿损失的风险,因自动解冻而被转移的风险等。
向被保全人则应当告知:如保全错误,其应在保证金尚未发还之前及时主张损害赔偿。
四、举证风险告知
法官应向当事人告知:各自的举证责任,以及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举证期限的法律效果及未按时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无法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