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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铃代表建议修改刑法 依法严惩收买儿童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4日09:18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让全社会再次对拐卖儿童犯罪给予了高度关注。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国铃代表今年在会上提出建议,要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卖双方都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买主的惩处。

  据介绍,从去年4月9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拐专项行动,至10月12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全国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717起,解救被拐儿童2008人,其中298名儿童找到了亲生父母。

  “近些年来,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重大措施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李国铃说,“但我们必须十分清醒地看到,半年解救被拐儿童两千多人,也反映出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变本加厉的严峻态势。”

  她分析指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较大的买方市场,而且目前买方几乎不用承担违法成本;高额利润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作案风险小,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比较容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孩子被拐卖,不仅对儿童身心摧残大,对家庭打击大,而且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大,甚至会在部分人群中造成恐慌情绪。”李国铃说。

  她强调,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详细规定了儿童享有的权益和侵犯儿童权益应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必须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五款又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李国铃了解,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中,全国至今很少有买主受到处罚的,有的买主不仅没受到处罚,反而要求被拐卖儿童的家长再花钱将孩子买回去。

  “这就造成在法律上买方几乎不负担任何违法成本。”李国铃指出,买方市场的存在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对买主处罚过轻或根本不处罚,无法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为此,她建议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被拐儿童的收买者,首先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只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不处罚。

  “买卖儿童都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践踏,是法律所禁止的。”李国铃指出,只要侵犯此项权利就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只有对收买者依法给予严惩,取缔“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的发生。

  李国铃还提出,现在打拐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但在公安系统内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打拐机构,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投入的时间、精力也不够。她建议参照禁毒工作,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专门的打拐机构,选派专业人员、提供专项经费,专司打拐工作。

  “打拐工作应建立长效机制。”李国铃说,要有一整套的办法和措施,对拐卖行为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

  建议人大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要将打拐工作列为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之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李国铃建议,要严格奖惩制度,对拐卖案件高发、频发地区,要给予特别关注,甚至可以启动问责机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李国铃建议,建立市、县、乡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监控网络,对来路不明的儿童进行登记调查。公安、民政、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作为,主动对街头乞讨儿童或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人员进行排查,对购买儿童从事乞讨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她指出,打击拐卖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些部门难以根治这类犯罪,必须要发动群众的力量。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和群众的识别能力。还要建立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制度。

  “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公开性的特点,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被拐儿童信息系统。”李国铃建议,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一时间将被拐儿童相关信息在网站发布,被拐儿童家长、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可以通过网站发布被拐儿童或收容儿童相关信息,其他人可以通过这一网站提供相关查找线索,提高相关信息的利用率。

  李国铃最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一次涉及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为打拐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法制日报北京3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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