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3月16日讯 (通讯员 王来勇 孙命) 时任淮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县级),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所所长的李锋,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7.4万元。近日,以贪污受贿罪,被大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机关查实,李锋在2001年至2005年间,在开发洞山中兴村期间,共为朱某、宗某、王某、胡某、刘某等6人,以承揽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绿化等工程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7.4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市直机关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7.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锋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并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事实材料,有从轻情节,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