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方维芳报道: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后,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职位,体检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公务员录用禁测乙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明确今后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昨日,我省转发了这个通知,明确今后公务员体检禁测乙肝项目。
两部门通知中指出,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即去掉有关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是否合格的规定。同时提出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明确“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普通警察录用禁测乙肝
根据《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我省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职位,体检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特警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普通警察职位除乙肝项目检测外的其他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和标准,在国家出台新的标准之前,暂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