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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调整 增幅12%-18%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5日10:58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张小林)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我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最高增幅达18%,最低增幅为12%,平均增长15.5%,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据分析,此次涉及处于最低工资边缘的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租赁服务业等9个行业近13.5万从业人员。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4.89元;二类地区,4.48元;三类地区,4.08元;四类地区,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9.3元;二类地区,8.6元;三类地区,7.8元;四类地区,7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调整提高。

  据悉,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50元,年均增长10.1%。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八位,在中部六省排第二位。

  该厅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以及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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