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庭就下判决书?”追踪▲
吴远洪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时,收到了一份落款时间比开庭的时间提前了3个月的判决书。3月24日,红河中院作出一份“纠正裁定书”,确认了这份判决书是笔误,并非是先判后审。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起纠纷 两上法院
2005年初,吴远洪来到云南个旧,注册了个旧市明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冶金公司”)。同年底,吴远洪引进了个旧当地的另外两位合伙人入股,3方约定,由吴远洪以原有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50万元作为实物入股,新入股的吕某、王某两人出资500万元,吴远洪让出公司“一把手”的位子,“公司运营了3个月,他们未经董事会研究撤换了原公司的会计,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剥夺了。后来,连我的工资都被停发了。”吴远洪说。
2007年,吴远洪将吕某、王某二人告到红河中院。红河中院审理后确认了吴远洪在公司持有29.8%的股份。“拿到了判决书,还是做不了公司的主人。”去年初,吴远洪又将明远冶金公司告到红河中院。
判决书时间出问题
2009年11月3日案件开庭,12月29日,吴远洪拿到红河中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的时间竟然是2009年8月18日。吴远洪猜想,难道这个案子有猫腻,是先判后审?2010年3月24日,记者采访了红河中院的杨靖法官,她说不可能出现先判后审,判决书落款时间是笔误。然而,红河中院并没有对这个时间给予纠正。
法院承认是笔误
昨天庭审,开庭前,省高院二审审判长首先出示了一份红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纠正了下判决的时间不是2009年8月18日,裁定书上落款时间是今年3月24日。对于这份纠错裁定书,吴远洪说,他至今都没有收到,裁定书是记者采访后,红河中院才补上的。
昨日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仍是公司是否盈利,如何分配利润等问题。吴远洪的代理人罗坷律师认为:公司引进吕某、王某二人作为股东后,公司效益几千万元,吴远洪却没有分到一分钱。而明远冶金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效益不好,股东会没有确定分配利润,一直无法给公司里的3个股东进行分配。 本报记者 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