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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上海3月30日消息 (记者 杨静)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海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根据通知,上海规定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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