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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草案规定公民实名举报须回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31日13:55  法制晚报

  今天,在全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结束。

  该草案共修改了八处,修正案中“廉政”两字多次出现,业内专家认为这是中央加强反腐力度的又一信号。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昨天就此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他认为“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本次修正案中最大亮点。

  行政监察法

  现行条文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草案版本

  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

  可以更有力预防和惩治腐败

  实名举报要回复这条被业内人士看成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首先肯定了公民的举报权,这个宪法也是有规定的,但是这里更强调了监察机关的回复义务,也就是强化了监察机关对举报的一种回应。”王敬波告诉记者。

  王敬波认为,举报体系和回应体系的完善是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总的来说,是公民对政府行使监督权的有效落实。

  首先,举报权是监督权的一部分,举报得到监察机关的回复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也可以调动公民或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

  另外,公民行使举报权也是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也是公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参与政府的管理的有效方式,所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民和政府的一种良性互动。

  这种回复也是监察部门和公民之间的有效互动,可以进一步拓宽监察部门发现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的线索,更有力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

  不实施保护举报人易被报复

  对整个举报体系也是一个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个人秘密,举报肯定涉及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所以难免会遭到报复,从政府来说有法定的这种保密义务。

  举报人信息的保护以法律形式明确化,实际上是对整个举报体系的一个完善,如果没有这种法定的保密义务,对举报人来说会有种种担心,就不愿意去举报。

  在实践操作当中,很多政府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就会转发给被举报的机关,没有对举报人有效保护,举报人是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

  文/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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