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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真假协议

  家事法律故事(六)

  真假协议

  文/贾明军

  我在2006年曾经代理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的当事人来自浙江台州,叫王莉(化名),对方当事人叫李石(化名)。

  王莉和李石2004年11月6日自行协议离婚。根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李建(化名)归男方抚养;双方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处理。最后一条是,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列明坐落于上海花四路价值1000万元的某别墅的归属。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权属登记,该套别墅产权人登记在王莉和李石两个人名下。

  200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由于浦东新区的房产没有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此,王莉和李石于2005年3月7日又重新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个协议采用了原来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书的模版,除了加上了一句“坐落于上海花四路×号的别墅一套离婚后归王莉所有”之外,其他的文字一个都没有动,同样落款的时间是2004年11月6日。

  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王莉一直催促李石和她一起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石一直推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王莉委托了律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李石履行协议,办理相关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诉讼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辩论非常激烈。

  原告王莉认为,虽然在签订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双方早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 书中关于浦东别墅归属的约定,是双方在离婚后对未明确处理的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被告李石辩称,李石根本没有在2005年3月和王莉签订什么离婚协议,原告王莉诉称没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在2005年3月签订没有事实依据。王莉向法院提交的没有备案的离婚协议事实上是在2004年11月6日所签,是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签订的。而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又经协商,约定不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关于浦东房产归属的事项了,房产归属由双方离婚后另行协商。因此,在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书上才有“双方其他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字样。

  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一下子冒出两个离婚协议,签署的日期都是同一天,哪个应该有效呢?

  也许您会问,是不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最有效呢?

  答案是:不一定。对此,一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后协议优于前协议;有约定协议优于无约定协议。

  王莉虽然说协议是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但由于签订协议时没有他人在场,该协议落款却是2004年11月6日。因此,法官没有办法仅凭肉眼就能判断两份协议谁先谁后。虽然王莉的律师联系了几家鉴定机构,但相关鉴定机构都认为,凭现在的技术能力,结合实际案情,很难确定协议书的具体签订时间。

  法官问王莉:“你说离婚协议是在2005年3月7日签订的,为何要落款在2004年11月6日呢?”

  王莉回答,当时自己也没有考虑这么多,觉得既然协议上约定明确了别墅归她所有,所以也就没有提出落款时间的修改。

  双方的争议焦点已经很明确,如果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叫协议A、把王莉声称2005年3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叫协议B的话,双方的观点是:

  原告王莉认为,离婚协议A在前,离婚协议B在后。

  被告李石认为,离婚协议B在前,离婚协议A在后。

  策略

  法庭调查快结束的时候,双方休庭。回到办公室,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经过认真考虑,我和一同办案的吴卫义律师设计了一个“声东击西”的计策。

  两个星期后,案件继续开庭,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是相互发问程序。我作为王莉的律师,向李石进行了发问:

  律师:李石,离婚协议B上你的签名是不是你亲自所签?

  李石:是。

  律师:你和王莉离婚后,你们是否还继续住在一起?

  李石:没有。

  律师:你和王莉离婚后住在哪里?

  李石:住在我父母家,和王莉家离得不远,都在一个村里。

  律师:你们在2004年11月6日这天大约什么时候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

  李石:我是早上起床后,直接开车去接王莉,当时在八点左右,然后一起去民政局的。

  律师:你开车从你家到王莉家大约用多长时间?

  李石:十分钟。

  律师:你们从村里开车到民政局大约用多少时间?

  李石:半个小时左右。

  律师:你们到民政局以后大约多长时间办理完离婚手续?

  李石:登记、拍照、填表、领证大约用了四十分钟的时间。

  律师:协议B是2004年11月6日当天签的吗?

  李石:当然是。

  律师:协议B也是2004年11月6日当天起草的吗?

  李石:当然是。

  律师:协议B是谁起草的?

  李石:是我起草的。

  律师:你会打字吗?

  李石:……不会,不过协议B是我起草以后让打字店里的人打印出来,然后在去民政局之前, 我和王莉签的字。

  律师:你在哪里打印的?

  李石:我们村里的复印打字店。

  律师:哪个店?

  李石:我们村里就一个店。

  律师:接待你帮你打字的人长得什么模样,你描述一下?

  李石:是一个小姑娘,二十岁左右,长相具体记不清楚了。

  律师:你几点去的打字店?

  李石:……七点左右。

  律师:打离婚协议B花了多少钱?

  李石:一共花了7块钱,我给了10块,没有让她找钱。

  律师:你以上讲述的都是事实吗?

  李石:是事实。

  问完李石,我向法院陈述道,李石在撒谎!李石在2004年11月6日根本没有去过他们村里的打字店。说罢,我向法院提交了我们在李石所在村里打字店调查的录音,以及该打字店里的现金流水账,以及打字店店主李某的证言公证件,证明2004年11月6日这一天,该店八点半才开门,根本没有哪个人来打印离婚协议,并有该天打字备份记录及现金记账流水单为证。

  原来,在上次开完庭之后,我想,既然两份协议的落款时间都是2004年11月6日,如果协议都是当天做成的,那么,该协议制作签订的时间只有从2004年11月6日0时到上午10时,因为10时后,双方的离婚手续都在民政局办理完毕了。

  而0时到10时之间,有睡觉时间、起床时间、赶路时间、办理协议时间。既然李石在法院调查的时候讲两份协议都是在2004年11月6日起草的,那么根据王莉所述,李石不会打字,家里面也没有人会打字,更没有打印机。而李石说协议B为该日所签,这份协议会从何而来呢?

  鉴于李石对于协议B的形成时间说谎,最后法院认定李石败诉,此案以王莉胜诉结案。

  品读:声东击西

  此案中,律师发问中的“声东击西”的计策实施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了以下两个方面——

  (1)王莉的律师秘密制订了抓住“时间差”的诉讼策略,又秘密对李石所在村的复印打字店进行了调查取证,准备“击西”。

  (2)王莉的律师在法庭问话中,问李石家离民政局多长时间、离王莉家多长时间、离婚后是否还和王莉住在一起、会不会打字等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问话,并且这些问话是事先准备好的,从协议B上的签字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协议B是不是当天形成等问题入手,在李石尚未摸清律师问话目的的情况下,没有防备地进行了回答。而律师这些“声东”好像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问话,其实是为“击西”埋下伏笔。

  (节选自《富人离婚的36个计策》,法律出版社出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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