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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规定父母卖儿女可定拐卖罪 买主将担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02:2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四情形卖儿女可定拐卖罪

  按照意见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包括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四部委要求各地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此外,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阻碍被拐妇女回家将定罪

  《意见》还明确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属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七种情形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部委还强调,买主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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