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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出台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4日09:52  人民网

  人民网4月4日电 (记者 马跃峰)4月3日,济宁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亡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亡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规范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流程的同时,也对如何处罚违犯有关处置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使得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依据和尺度,解决了惩戒措施缺失的问题。二是既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监管体系。三是专门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场所查不到监护人的病亡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亡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买单的原则,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亡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倡树文明新风、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的出台,是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规范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的实际步骤,也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具体措施,还是体现人文关怀、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办法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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