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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解释重庆王小军涉黑案:不构成逃税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04:36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澜)昨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小军等2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小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共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重庆市公安局“打黑支队长”、被告人李寒彬,多次收受王小军、余建超、叶正敏、陈明亮、龚刚模等涉黑人员的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25.67万余元。李寒彬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6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除被告人王小军、李寒彬外,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窝藏罪等罪名,被判处1年6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小军靠赌博

  聚敛大量钱财

  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王小军通过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超级代理权,先后伙同被告人甘牛、刘建兴、宋渝等人构建网络赌博组织,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接受投注,输赢金额达1.7亿余元。2003年,王小军伙同他人在本市开设了四个游戏机赌博点。2008年,王小军伙同王传利(在逃)合伙在澳门赌场从事赌博活动,从中获取巨额的非法收益。

  给赌博网站做代理

  构成开设赌场罪

  审判长汤伟释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作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之一。被告人王小军从2001年至2009年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代理商、会员接受投注,伙同甘牛等人组建了网络赌博组织,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开设赌场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开豪诚商务会所

  组织男女卖淫

  2004年以来,王小军将非法收益投资成立了重庆豪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开设重庆豪诚国际商务会所,伙同被告人宋雁月、颜建、王蕾等人,通过豪诚会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0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小军、宋雁月、王蕾等豪诚会所管理人员共同出资,在渝中区渝都大酒店开设了“旅人港湾”,组织男性青年从事卖淫活动。

  该犯罪组织采用了公司化等管理模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王小军等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人员文强、彭长健、陈涛、黄代强、李寒彬行贿人民币共计128.41万元,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受到查处。

  为了树立组织权威以及维护组织利益,还通过实施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

  通过开展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程强、王蕾、宋雁月、颜建、王小江为骨干,被告人翁光兰等16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构成逃税罪

  和非法拘禁罪

  法院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非法拘禁罪作出了不成立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军负责经营的豪诚公司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立案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因王小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不具备履行补缴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条件,故被告人王小军、颜建不构成逃税罪。

  另外,被害人宋渝在庭审中否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得到了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的当庭印证,现无其他证据证实宋渝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指控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上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审判长释法>>

  本报讯 (记者 李澜)该案审判长汤伟认为,王小军团伙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上来看,均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王小军案一审宣判后,汤伟就本案进行了判后答疑。

  四大特征构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从组织特征看,被告人王小军纠集多人组建开设赌场以及利用豪诚会所平台组织妇女卖淫。其通过公司化管理、配送股份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控制。该组织具有较明确的层级关系,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稳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从经济特征看,王小军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犯罪,聚敛大量钱财,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并将获取的非法收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等,具有明确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经济特征。

  3.从行为特征看,为了树立组织权威,王小军犯罪组织在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的过程中,纠集多人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为了使犯罪组织不被查处,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人员行贿人民币达128万余元,寻求保护。上述行为,体现了该犯罪组织暴力行为特征。

  4.从危害性特征看,王小军犯罪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规模大,人数众多,影响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在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影响。

  多次组织卖淫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汤伟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被告人王小军作为豪诚会所的主要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通过严密的人事安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控制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小军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在豪诚会所组织百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并通过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宋雁月与王小军共同构建卖淫组织,参与了该组织的建章立制,确定了卖淫收费标准以及提成标准,其参与时间长达3年之久,对卖淫组织的创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颜建、王小江、王蕾、俞铭军、翁光兰、屈维、吴薇、张沛、王加元、李玲、谭克敏均系根据分工负责卖淫活动某一方面事务,获取报酬。颜建、王小江、王蕾等在组织卖淫中根据王小军的安排,在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责,共同协助王小军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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