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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恋人间的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4:34  《法律与生活》

  文/孟娟

  从法院领回胜诉的判决,于兰(化名)的心情更加沉重了。她明白,随着这一纸判决,她和王刚(化名)近6年的感情彻底结束了。在爱情的“官司”中,她是败者。

  同甘共苦的奋斗史

  于兰和王刚是大学时的同学,也是同学们最看好的一对恋人。在同学们的羡慕和称赞声中,两人郑重约定:“毕业后就结婚。”

  2008年,两人大学毕业后,于兰很顺利地进入一家外资企业,收入颇丰。王刚就没那么幸运了,他求职屡屡受挫后,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旅。

  为了支持王刚创业,同时也是为了减轻王刚的压力,尽管家人一再催促结婚,于兰都默默地拦住了,她只是静静地等待,幸福地憧憬着王刚创业成功、手持鲜花求婚的那一刻。

  在创业的起步阶段,王刚举步维艰,公司常常入不敷出。好在于兰的收入丰厚,两个人统筹安排,将就能应付现实的生活。这段同甘共苦的经历,也更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感情。

  由于王刚经营公司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他不得不向于兰求助,于兰明白王刚的难处,毫不犹豫地将个人积蓄借给他用于公司周转。基于对男朋友的爱,也基于对双方感情的信任,每次借钱于兰从未想过让王刚写欠条。

  经过一年的打拼,王刚的公司终于开始起色,经济实力也逐渐增强。此时的王刚更加忙碌,经常出入各种应酬场面,无暇与于兰约会。于兰每次联系王刚时,他不是在与客户谈生意,就是在开会,常常以没有时间等理由匆匆挂断她的电话。善解人意的于兰起初也并不计较,她理解男朋友创业和守业的艰辛,尽量不去打扰他。久而久之,两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这让于兰很是担心,她怕这份感情也会慢慢变淡。

  尽管于兰珍惜每次在一起的时光,尽量满足王刚提出的一切要求,但她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一次晚饭后,王刚突然提出分手,他说他们之间缺乏沟通,已经不适合在一起了。可是于兰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他们拥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只不过是最近王刚太忙了,疏于沟通所致,她打心眼里不愿意与王刚分开。可是让一个女孩子说出挽回感情的话,于兰总感觉不够矜持,也开不了口。她沉默良久后,对王刚说:“如果要分手,你就得还给我在恋爱期间的借款30万元。”原本于兰想以此为难题,让王刚知难而退,打消分手的念头。没想到,王刚早有准备,当即向于兰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今本人王刚陆续向于兰借款叁拾万元整,于一年后还清。”

  王刚的态度让于兰暗暗吃惊,这让她更加不舍他们来之不易的感情。思前想后,于兰放下了矜持,用手拉住了王刚,几近哀求地提出希望两人能够继续相处,自己愿意尽最大努力支持王刚的事业,用心经营双方的感情。为了表示这份决心,她还向王刚出具了保证书,写明:“我保证:如果我提出分手,不和王刚在一起,他欠我的钱就不用还给我了,不予追究。”

  见于兰如此保证,王刚没再坚持,他反握于兰的手,默默地点了点头。

  起诉背信弃义的薄情郎

  好景不长,半年后,于兰发现虽然自己一直在不断地退让,王刚却更加“繁忙”,对自己不闻不问。

  终于有一天,于兰在路上碰见了与别的女孩一起甜蜜逛街的王刚。于兰按压不住自己的伤心与失望,当场痛斥王刚的薄情,可是王刚却没有一丝愧疚。于兰彻底失望了,她为自己的付出和忍让感到悲哀,盛怒之下她提出了分手,王刚答应得更是爽快。

  一段近6年的感情,就这样结束了。分手后的于兰并没有从这段感情中走出来,一直生活在回忆中。也正是这种不舍的回忆,让她越来越恨王刚。此后,在一次同学聚会时,昔日好友的一句话,让于兰的“恨”暴发了。原来,与于兰分手不久,王刚便公开了那段“地下”恋情,并且已经开始筹备结婚。想到自己近6年付出的青春、感情、金钱却换来如此的结局,于兰彻夜难眠,并痛下决心,“让王刚还钱,扰乱他的结婚计划”,于兰开始了她的“报复行动”。

  第二天一早,于兰便拿着王刚给她出具的欠条来到法院,起诉王刚偿还欠款30万元。接到起诉书的王刚虽有些意外,但并没有慌张,因为他手上有一份于兰写的保证书。

  开庭时,王刚承认自己确实向于兰借过30万元,而于兰写的保证书是附条件的合同,当条件实现时,合同生效。事实是于兰先提出了分手,所以他不用偿还欠款。面对自己写的保证书,于兰并不意外,她早就料到王刚会以此为盾。就此问题,律师已经和她讲明,那是一份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兰和王刚之间的恋爱关系相比于一般的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恋爱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于兰在保证书中约定的“先提出分手,王刚就不用还钱”的内容涉及了对这种恋爱关系、恋爱自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法院认为王刚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信。因此,法院支持了于兰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刚偿还欠款。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于兰是哭着讲述她与王刚之前的感情的,无论是分手还是诉讼都是她一时之气,对这段近6年的感情,她实在是不舍。

  在于兰的这场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于兰书写的保证书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就是要判断恋爱关系是否属于身份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人身权、所有权、债权、亲属、继承等。而合同关系的种类也很多,如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只能用来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能调整身份关系,它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合同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对于何为“身份关系”,立法采用了列举但不限于列举事项的表述方式,即身份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不限于“婚姻、收养、监护”关系及与这些关系相类似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基于特定的人身性,这种关系不能被替代、转让、继承。那么,恋爱关系是否具备这个特点呢?恋爱关系是基于恋爱双方之间特殊的男女朋友身份而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也就是说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一样,只能针对特定的对方,而不能被替代、转让、继承,它也应当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

  本案从表面上看,于兰写的保证书符合合同构成的表面要件,但是由于保证书中“不用还钱”是以于兰先提出分手为条件的,提出分手实质上是解除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而恋爱关系本身属于身份关系,所以这份保证书因为涉及人身关系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换一个角度,也就是说,恋爱期间双方达成的纯粹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那么,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哪些法律的规定呢?我国现行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对婚姻、监护、继承、收养等法律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恋爱关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

  于兰的经历给处于恋爱关系中的朋友们敲响警钟: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更异于家庭。爱情与法律同行,似乎太过冰冷,但正确处理恋爱中的财产关系,不是对爱情的伤害,而是对爱情的保护。主动明晰恋爱期间财产的归属与所有权,及时固定财产的变动和流转状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才是对爱情、对恋人、对自己真正的负责。了解涉及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理性签订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能够帮助您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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