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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的人大监督权被激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5:02  法制与新闻

  ■ 每月声音 ■

  期待更多的人大监督权被激活

  傅达林/文

  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激发出的沸腾民意已渐渐归复平静,但“两会”上一些参政、议政的话题,理应成为“后两会时期”公众不离不弃的关注焦点。让大家印象深刻的是,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重启人大质询这一监督方式,堪称此次“两会”的最大“亮点”,自然也激起民众对今后首例质询案的无限期待。

  对于很多民众而言,“质询” 或许还是一个稍显陌生的概念,但是在现代代议制国家,由代议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理应成为法治化监督的常态。众所周知,我国“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政府的各项权力都来源于人大,由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乃是我国宪政体制的必然逻辑。“现代立法机关一个更重要的潜在角色是对行政机构保持一种严厉的批评”,作为一项专属于人大的监督权,质询暗含着对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纠察和责问之职,较之一般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刚性,其质询的内容往往构成人大会议的议题,产生辩论甚至导致对政府决策的不信任后果,故向来被认为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力”。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宪法从母法的地位确立了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但在实践中,这一重要的监督权却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曾就“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质询,令人意外的是,这个“共和国质询第一案”却成为孤例。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有的地方人大代表开始重启质询程序,造就了一些极富“轰动”效应的质询个案。

  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现由人大质询政府的常态化,促使代表广泛地行使质询权,不仅有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重塑人大的政治权威,而且有助于破解行政监督的种种现实困境。近年来,面对一些公权违法行为,民众越来越倾向于寻求舆论监督,或是通过极端化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来。从法治角度看,这种忽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途径而选择法外方式,并非常态社会的福音。在监督的有效性上,由处于权力源头的人大启动带有强烈问责性的质询程序,政府部门就没有了装聋作哑或者打马虎眼自查的可能。恰如彭冲同志曾说过的,“质询案本身带着一点弹劾性”,它可以增加被质询对象的压力,使其对曾经忽视的问题产生强烈的责任感,进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推动政府部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不仅如此,重启人大质询权还是一种行宪的体现。近年来,宪法条款被闲置的现象屡被提及,并被视为背离法治的一种危险倾向。而质询权的重启,不仅意味着人大一项被闲置的权力被唤醒,也预示着宪法又一则“休眠”条款在复苏。在此背景下,人们有理由期待更多的人大宪法性权力被激活。例如,与质询权同样“刚性”的另一种监督形式——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常年来也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在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中,舆论就普遍呼吁激活人大的调查权。如果这一权力也能重启,对于实现常态化的人大监督而言同样善莫大焉。

  当然,无论是质询权还是调查权,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都离不开进一步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宪法都对这两种权力予以明确,其他法律如2006年的“监督法”也对质询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监督权的具体落实还缺乏可操作的细节性规定,以往这两种权力之所以很少得到运用,很大程度上也与立法的不周延有关。因此,监督行为本身同样需要严密的制度预设,对质询和调查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处置等,都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如此才能最终让人大的宪法性权力落地生根。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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