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4月15日电 (记者梁娟)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案一审作出判决,高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高小明受贿所得241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检察机关查明,高小明在担任中共神木县委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并利用其主管交通、国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高小明受贿24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小明在庭审中能当庭悔过、认罪,并有坦白罪行和积极退赃的自首情节,依法适当对高小明从轻判处。判处高小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法院判处高小明受贿所得241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