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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公布

  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贾楠 顾瑞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3号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新华社16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该条例包括41条,是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

  条例指出,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指出,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条例指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条例指出,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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