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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合同套取银行1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0:00  兰州晚报

  本报讯 从平凉市泾川县来兰创业的刘玉平夫妇及妻弟,合谋制造了一起诈骗银行贷款案。半年时间,3人共同从兰州某银行骗得6笔总计119万元的巨额贷款。此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玉平、尚灵芝、尚科林15年、14年及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3被告均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起贷款诈骗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 弄来假合同诈骗银行119万

  45岁的泾川男子刘玉平拿着买断工龄的钱,在泾川开了一家公司,但是由于经营不善,连职工的工资都很难发出来。刘玉平闻知兰州某银行正在推行个人信用贷款,便开始预谋“搞假合同骗贷款”。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期间,刘氏夫妇伙同妻弟尚科林,让假证贩子根据自己的要求“克隆”出兰州东部市场综合批发市场数个商铺的租赁合同书、经营管理证等“合法手续”后,冒充东部市场经营户,分别以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先后在兰州某银行的各个支行骗取贷款共计125万元,其中,只有在第一次骗贷40万元后,“如约”向银行归还了6万元。2008年2月,某银行在清理欠贷客户时,发觉有诈,遂向警方报案。

  一审: 3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庭审过程中,刘玉平和尚灵芝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尚灵芝称她所参与贷款的行为都是她老公安排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玉平、尚灵芝勾结被告人尚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担保文件,多次骗取银行大量贷款后逃匿,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玉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尚灵芝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尚科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案经由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平、尚灵芝、尚科林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经审查属实,给予确认。对于上诉人刘玉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玉平与尚灵芝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多次骗取大量银行贷款后逃匿,其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明确,兰州某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履行了核实、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依照《刑法》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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