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黄琼 通讯员 林晔晗 蒋倩倩 张贯
昨日下午,受广东高院委托,佛山市中院对原广东健力宝公司三名副总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据悉,去年12月,经佛山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三人均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佛山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杨仕明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一审宣判后,三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各自提出上诉理由。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看到,尽管是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及35项证据均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整个判决书多达29页、18000多字。
昨日下午3时20分许,三名被告在法警的押解下出现庭上。和其他两名被告昂着头的表现不同,杨仕明一直低着头。此次庭审不足10分钟,宣读完判决书后,法官宣布庭审结束。
指控“三宗罪”
职工福利金成个人保险费
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将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杨仕明负责经办落实。同月底,杨仕明指使健力宝饮料公司财务人员以饮料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饮料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三水人保公司。其中,李经纬投保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险费各计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利用审批权套取公款
2001年11月至12月间,杨仕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陆庆坤(已判刑)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用”、“与广州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及“与三水市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的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经其审批后从财务结算中心先后套取现金共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得13万元,余款由陆庆坤与财务结算中心会计蔡伏云(已判刑)分占。
借销售大楼装修之机牟利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健力宝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饮料厂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
被告三副总
杨仕明
有期徒刑18年
简介:1954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黎庆元
有期徒刑14年
简介:1951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阮钜源
有期徒刑14年
简介:1943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