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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法结”解“心结” 做到案结事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2:32  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

  2009年5月18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协调,在通化市人大和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双方签发了[2009]1号文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案件监督工作第五次联席会议纪要》。纪要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审判(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发再审建议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人民法院执行环节的监督,就做了13条规定。这标志着通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提高了检察机关度地执行案件的监督效率。这在全省与法院就执行环节形成制度还是首创。

  纪要下发后,这一年,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创下7个首例,其中两项为全省首创。

  名词解释:民行处全称是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出庭履行职务;二是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工作人员5名,另有一名临时外借内勤。就是这样一个队伍,在全省检察机关民行系统工作中,创下了连续多年评比第一的好成绩。

  两次抗诉 帮农民要回耕地

  “要是没有检察院的两次抗诉,这起冤案恐怕没有出头之日了……”张景新说。

  张景新今年61岁,是辉南县杉松岗镇保安堡村平安堡屯村民,1982年承包了村里十多亩旱田。当时,他和老伴在山上放羊,同村好友李世忠便向他借地种。10多年后,张景新找李世忠要地,可李世忠总是推三阻四。2004年春,张景新抢先播了种,不料秋收时,两家为此打了起来,李世忠还将张景新告上法庭,称自己有这块地的承包证。

  辉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82年张景新确实承包了这十几亩旱田,但到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旱田被李世忠承包了。张景新抢种抢收是侵权行为,应赔偿李世忠人民币1022.8元。

  张景新和老伴不服,便找到到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和研究,检察官发现张景新的承包地办到了李世忠的承包证上,是先盖章后在空白的证上填写李世忠的名字,表面看形式合法,实质却是违法,该承包地应属张景新所有,遂向辉南县法院提起抗诉,并建议法院再审时对承包证进行实质审查。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徐萍说,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民行的副检察长戚辉多次与法院沟通,查阅资料,并向省检察院汇报。

  第一次抗诉,辉南县法院尽管作出了撤销李世忠承包证的行政判决,但却依然维持一审民事判决。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提起抗诉,并就抗诉理由与法院沟通,得到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辉南县法院再次审理撤销了原判决并改判。

  “对一起案件连续进行两次抗诉并获得成功,在我省还是首例。”徐萍说。

  法官违法 依法追究责任

  2009年8月中旬,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一起案件时,牵涉到辉南县法院一名法官。民行处在调取其参与审判的一些案件后发现,该法官在担任辉南县样子哨法庭审判员期间,接受当事人请托,为多对夫妻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利用该判决书办理到韩国出国劳务的手续。

  “当时对法官的处理在我们内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省院也是两种不同意见。”徐萍说,其间,副检察长戚辉曾多次与省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并电话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对此明确指出,该法官已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查处侵占集体财产的村干部

  2009年初,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到梅河口市福民街道福民村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涉案金额达到200余万元。

  经查明,1998年,梅河口市福民街道福民村开发建设福民村市场综合楼,与辉南县朝阳镇居民邱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到期不偿还本息即用抵押的楼房抵付等内容,协议未经抵押登记。

  1999年2月至2003年10月,邱某的亲属王某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利用参与管理福民村基建办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低价抵付给邱某6套门市房、一套住宅房,面积1000余平方米,价值200余万元,仅此一项便造成集体财产流失669484元。

  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由于在该案中,村民们不具备案件诉讼的主体身份,检察机关也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邱某占有上述房屋,没有有效的债权依据,属无权占有。

  为使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答复,副检察长戚辉多方协调,经反复研究论证,将个别村干部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梅河口市检察院向福民村委会发出“建议民事起诉意见书”,并抄送福民街道、梅河口市人大、政法委及上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

  福民街道和村委会很快作出了以“返还原物”案由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随后,梅河口市检察院又向法院送达了“支持民事起诉意见书”,对诉讼中可能涉及到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盗伐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赔偿

  日前,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在对一起盗伐国有林木案审查时发现,被告人崔某盗伐国有林木,虽然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其毁坏资源的后果却依然存在。

  对此,时任民行科长的张维忠提出要“双管齐下,务求实效”,一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要让罪犯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督促林场及其主管部门监督罪犯履行法定民事义务。

  这一想法立即得到主管处长和副检察长戚辉的支持,依法对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被告人承担“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的诉讼请求。为此,张维忠多次到被告人崔某家走访,做家属思想工作,并主持被告人与受害单位就履行将来判决确定的补种义务达成协议。被告人崔某将代为履行费用主动提存到法院,消除了“法律白条”。

  采访中,徐萍告诉记者,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坚持监督方式创新,变单一的抗诉方式为抗诉、调解、建议并用,积极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中既要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本报记者 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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