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本报以 《不知情妻子“被离婚”近8年》为题,报道了鲁山县瓦屋乡村民李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近8年的遭遇。昨日,记者采访鲁山县法院和鲁山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时,双方竟然打起了太极,均不愿给出明确态度。李女士表示,自己将于近日委托律师起诉当地民政局,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报见习记者 王俊生
遭遇:不知情妻子“被离婚”
1993年1月,鲁山县瓦屋乡的李女士和周某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李女士得知在长春做生意的丈夫有了外遇,便前往长春求证,并见到了第三者。
2009年6月,周某从长春回到鲁山,并向李女士提出了离婚。同年8月,鲁山县瓦屋乡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就在审理期间,作为原告的周某却以已与被告离过婚为由提出撤诉,并出示了一张离婚证。对离婚一事毫不知情的李女士,认为该离婚证是丈夫周某隐瞒自己,利用个人关系从民政局办出的,遂于2009年9月主动向鲁山县法院起诉离婚。
2010年3月12日,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理由是,从男方提供的证据上看,李女士和丈夫已离婚多年,法院无法受理此案。要想离婚,必须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证明男方的离婚证无效。
求证:民政局和法院都称自己无权
昨天下午,记者前往鲁山县民政局,采访了该局主管婚姻登记的郎局长。
据郎局长称,民政局在看到了今报关于此事的报道后,立即和鲁山县瓦屋乡法庭取得了联系,并看到了周某提供的那份离婚证书的原件。此后,民政局又多次安排人员调阅李女士和周某的离婚档案,但均没有找到。针对李女士所说的“该离婚证属于无效证件或假证件”,郎局长表示,民政局方面无权鉴别证件的真伪,也不能对该证件的真假轻易下定论。
当记者问及“有离婚证却没有档案意味着什么”时,郎局长表示,目前,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不能依据这个来判定其真伪,“法院有权鉴定真伪,为何要民政部门提供证明”?
随后,鲁山县法院一名副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是民事案件,法院没有义务,也没办法去核实该离婚证的真伪。“既然结婚、离婚证件是民政部门办理的,鉴别其真伪应该很容易。只要民政部门就该离婚证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李女士的离婚案随时都能开庭”。
无奈:打官司验证证件真伪
“民政部门不愿就离婚证的事情作出答复,法院方面也不愿鉴定证件的真伪,谁能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我现在到底是离婚了还是没离婚?我的离婚官司难道就只能这么无限期拖下去?”面对法院和民政部门的相互推诿,李女士一筹莫展。
昨日下午5时,李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鉴于自己的离婚案关键点就在于那个“神秘的离婚证”真假难辨,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民政局又不愿出面答复,她准备在近期委托律师打一场行政官司——起诉鲁山县民政局的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