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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原三高管贪贿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6:35  信息时报

  

健力宝原三高管贪贿案终审判决
健力宝集团原三名高管贪污、受贿罪案宣判现场。从右往左依次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通讯员供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晔晗 蒋倩倩) 昨日下午,省高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院对原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3名高管作出终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仕明(贪污受贿罪)18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均为贪污罪)各自领刑14年。

  杨仕明,男,1954年11月20日生于佛山,汉族,大学文化,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黎庆元,男,1951年6月28日生于佛山,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阮钜源,男,1943年6月5日生于佛山,汉族,大学本科,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三宗罪”

  1.用公款为自己投保

  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将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杨仕明负责经办落实。

  同月底,杨仕明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工会的名义在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三水人保公司。其中,李经纬投保保险费合计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费分别为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2.套取公款据为己有

  2001年11月至12月间,杨仕明利用分管财务之便,指使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陆庆坤(已判刑)以“与银行举行工作会议、联欢座谈会费用”为名,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杨仕明自己审批后从中套取现金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得13万元,余款由陆庆坤与财务结算中心会计蔡伏云(已判刑)分占。

  3.借装修之机受贿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健力宝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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