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9日讯(记者李文鹏通讯员赵雷鸣)商河县的李某为施工租来车辆,遭遇催欠,竟把租来的车辆卖掉还账。尔后李某更换电话玩失踪,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近日被商河县人民法院以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与王某签订租车协议,由王某将解放牌重型自卸车租给李某使用,租用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2月1日,租金为5000元,先期支付租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租车后在济南施工,大约十天后,因施工工地被停工,并被他人催还欠款而心生贪念,未经车主王某同意,于2008年12月份擅自将其租来的车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卖给章丘市一收购旧车人员,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其余全部用于其日常开支。
2009年2月份,车主多次找李某催要车辆及租金,被告人李某谎称该车正在工地运输而拒不退还,其后更换电话玩失踪。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车主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