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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卖房屋使用权不卖产权? 一房主卖房十年不给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7:1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4月19日讯 (通讯员郭栋记者赵壁) “我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不是产权!”卖了房子10年拖着不给过户的房主刘某,在法庭上这样狡辩。1999年,刘某将拆迁分得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出售。后因房价上涨要求买主补偿差额未果,便拖着不给办理房产证,一拖就是十年。近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赖房主”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

  1999年9月3日,市民赵先生通过青岛市某房产中介,购买刘某位于青岛市抚顺支路的房屋。买卖方和房屋中介三方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90000元。因为该处房屋是刘某拆迁补偿所得,当时还没有办下房产证,合同中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由中介协助双方登记更名。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和中介费,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后,赵先生自1999年入住房屋至今。但是之后刘某以种种借口推托,十年了都没有协助赵先生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赵先生于是起诉到青岛市四方法院。

  在法庭上原房主刘某称,他当时卖给赵先生的是房屋使用权,不是产权,并一再坚称没有违约。刘某称赵先生购房后便把房子出租了,还有12000元房款未付,一直在找赵先生直到2009年才找到。刘某还称,购房合同约定所有契税、费均由赵先生承担,他反诉请求判令赵先生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5506元。

  双方购房时的房屋中介称,刘某的房子是拆迁分得,当时没有办下房产证。因为房价涨了,刘某想让赵先生再补偿一些钱,双方一直没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房主刘某向青岛市四方区房产管理处交纳登记费50元。当年3月16日,刘某又向有关部门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房屋买卖契税1153.09元和证照费5元,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领证。法院认为,刘某关于出卖的是房屋使用权的主张与购房合同约定不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判定刘某限期内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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