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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8:08  内蒙古晨报

  本报讯 (记者 甄海霞 通讯员 生焰明) 自治区目前制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三方面的投入责任。

  自治区规定,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其中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标准确定,除国家补助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按1:1:1比例分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予以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补助,原则上按财政规定予以补助;绩效工资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国家和自治区予以专项补助。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予以合理补偿,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为确保财政补偿机制高效顺畅,自治区确定了四个公共财政补偿渠道: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二是通过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补偿;三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四是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政府原定补助基础上,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医疗保障基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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