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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营医院将享“平等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9:19  生活新报

  本报记者 刘启银

  昨日,云南省卫生厅网站发布了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院。民营医院的发展,将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待遇和准入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政府将合理配置资源,通过改革搞活机制,引入竞争,带动和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意见》中还提到,从200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医院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政策解读

  多个方面享同等待遇

  根据《意见》规划,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将享有较大幅度的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可自主选择兴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内,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意见》提出,民营医院用地属于公益事业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其建设项目可申请政府贷款贴息。

  民营医院在财产权、经营权、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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