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乒乓球队领队上法院“讨房”
卖掉无权处置的公房 致使房子无法过户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称愿意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本报讯(记者洪雪)因将不能上市买卖的公有住房卖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队领队黄飚与李女士对簿公堂。
黄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买主李女士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0万元,并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2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5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005年9月,黄飚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李女士购买黄飚位于丰台区南三环中路的楼房一套,购房款为43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向黄飚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次日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
合同约定“如因政策性原因致使该房屋不得转让,则甲方应在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如数返还乙方的首付款10万元。”
合同称,所售房屋在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不得交易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如出租该房屋,乙方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如自用,应留给乙方一个月的时间腾房。
2009年买方起诉要求过户
2009年3月,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但未要求黄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所卖房屋系公房
黄飚称,涉案的房屋原系国家体育总局公有住宅。
2006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与他签订《国家体育总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但该房屋仍为教练员宿舍,未经批准,自己无权处置该房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证明该房屋未办理备案,无法办理房屋上市手续。
记者连线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黄飚的电话,向其证实此事,黄飚说自己正在出差,约半个月后才能回国,目前不方便接受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