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巍实习生何欣蕾)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受贿1196万元而被一中院一审判决死缓。记者今天获悉,王益对一审判决大致认可,基本决定不上诉。
据指控,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王益受贿金额为1196万元。其中第一笔受贿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
王益受贿的第二笔,是通过其弟弟王磊,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通过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某贿赂630万元左右。
王益受贿的第三笔,是帮助河南的王某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王某得了300万元的好处费,而王益向此人要了30万元。
2010年4月16日,一中院判决认定了检方指控的事实,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结束后,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回去考虑后再作决定。
在上诉期限内,据知情者称,王益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认可,没有上诉的意愿,这也就意味着一审的死缓判决将会生效。
但是由于王益的上诉期限至4月25日,“不排除在两天内有新变化的可能。”该知情者表示。来源:法制晚报